乌海银行某分行违法被罚 代为履职人员未在时限内报告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存在“指定代为履职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违法违规事实。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其罚款10万元。

该行官网显示,乌海银行的前身是乌海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9月,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1月,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乌海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乌海银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