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被罚 屡错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29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屡次错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蒲国飞、李勇、富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对蒲国飞警告;对李勇警告;对富春江警告。

官网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初创于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9年2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发布了关于蒲国飞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19〕15号),核准蒲国飞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风险总监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