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银行关联交易违法闯红灯 法定代表人张成杰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盘银保监罚决〔2021〕3号、4号),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的违法违规事实,盘锦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张成杰对盘锦银行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行为负管理责任,盘锦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张成杰为盘锦银行法定代表人。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