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获改判

云上嘉鱼报道(见习记者陈君、通讯员张琰、吴程)近日,在市检察院协助下,县检察院对胡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提出抗诉,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自2010年开始,嘉鱼胡某某染上了吸食毒品的陋习,于2012年8月和2013年11月两次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出狱后,胡某某仍不知改过,多次贩毒。2016年2月23日晚,胡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在武汉购买了805颗麻果和26小袋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背包中查获了所购买的毒品,共计净重110.38克。通过缜密细致地侦查,县检察院发现胡某某属于屡教不改的累犯,主观恶性大,最终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

据悉,在一审判决时,胡某某当庭辩解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并非贩卖,法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5万元。但嘉鱼县检察院认为,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原判决认定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影响量刑,遂提出抗诉。

经审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2017年3月8日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改判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 万元。改判后,刑期增加3年,罚金增加5千元。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