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县检察院抗拆一起贩卖毒品案,认为提供贩毒上线地址不构成立功,案件成功获改判。
被告人徐某因贩卖毒品被抓后,交待其贩卖毒品的上线胡某某贩毒的地点,嘉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嘉鱼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徐某交待贩卖毒品的上线人员胡某某贩卖毒品的地点,系其如实交待自身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不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且侦查机关抓获胡某某是通过其他侦查手段,并非徐某协助抓获,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咸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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