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11月1日起,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处罚。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据了解,北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年过渡期将于10月31日结束,11月1日起,此类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截至10月20日,北京交管部门已为122.9万辆合规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上牌手续,目前北京市已登记上牌的合规电动自行车总数为333.3万辆。
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围绕重点路口路段、繁华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超标电动车上路后,可先行扣留车辆,并对骑车人处以1000元罚款。除此之外,交管部门还将重点查处以下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一是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是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是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是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此外,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部分处罚标准如下:
一是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是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是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