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思考|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从何处发力

今年的两会、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十四五”规划中都提出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世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百年未有之大疫情,而职业教育同样面临一些新情况,顶层设计方面,“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国家战略定位已经确定,多项利好政策频出;产业发展方面,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迅猛发展,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体系建设方面,职教本科正在打破职业教育学历的“天花板”,填补“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中国特色职教体系空白;生源方面,随着高职扩招、职普分流,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退伍军人甚至文化课高分考生进入职业院校就读……面对这些新情况,提高职教适应性应该从何处发力呢?在日前举行的太和文明论坛教育文化分论坛上,相关专家学者围绕这一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适应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变革,提高职教前瞻性

“之前参加机器人大会时发现一个很值得深思的现象,即企业投入很大来研发无人驾驶技术,但又担心技术刚研发出来还没有形成产业就过时了。”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员唐以志抛出的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为什么当下我们要格外聚焦提高职教适应性?对此他认为,主要是我们所处的时代发生了变化,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打破了原来稳定的教育体系,之前与之不适应的内容就必须变革。比如“1+X”证书制度就是要通过“X”灵活的证书课程来改变“1”的不适应问题,通过这样一种机制把行业、企业的标准引入到教育中来,改进人才培养。

“今年麦肯锡发布了一个报告,我国有数百万的劳动者急需学习新的技能,高技术技能人才需求上升51%,有2.2亿的劳动者可能会变换职业。”北京教科院研究员王春燕列举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她指出,由于科技的快速迭代发展,一些岗位会逐渐消失或减少,同时会产生一些新职业,原来的一些岗位和职业内容也会发生很大变化,如智能化生产制造业等,因此我们必须认识碳中和、新基建、数字经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通过识变、应变和求变,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全国职教大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大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尤其是制度创新、政策供给和经费投入三方面,这就需要梳理,到底需要哪些制度、政策和经费?”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诚进一步阐述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的根基,而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四要素的协调发展构建了当今的现代产业体系,这已经不是传统概念的一产、二产、三产,因此,职业教育应该去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状态。

以产教融合为支点,服务数字化新兴重点领域

“产教融合是提升职教适应性的战略支点,其中服务数字化转型是新战略起点。”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教育培训部主任陈晓明从产业的角度指出,我们要研究未来的产业、未来的技术以及未来的人才是什么样的,在这个基础上再考虑未来的专业、未来的优势以及未来的生态是什么,这些综合起来就构成面向未来职业增强适应性的战略。

调查显示,在制造领域,基层数字化岗位、中层数字化标准实际上就隐含着中职、高职和职教本科,目前企业中装备系统的标定、代码编写、数据采集以及数字信息的可视化,基本上都与中高职相关,到后面的数字仲裁、数字化系统的规划,也就是产品数字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都与职教本科相关。

“适应未来现代化的职业教育最大的特点是设计导向,培养的学生不是简单的适应某个技术的发展,还要参与设计未来社会技术的发展,要发展独立、自信、负责任的人格。”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赵志群对上述调查非常认同,认为职业教育需要全面发展的人,不再是工业2.0简单的操作技能,而要了解整个工作要求,这就要以能力发展的逻辑来衡量职业院校学生的发展。

对标国际,统筹用好“政行校企”优势与权责

“德国职教经验经常会被拿来比对参考,其实德国职业教育也有适应性问题,一些做法可以为我们的本土化实践提供借鉴参考。”中国驻德国使馆原公使衔参赞刘立新介绍说。

德国首先强化的是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新世纪以来已经两次修订职教法,同时还不断修订完善特许职业的职业法和职业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再来改革相应的教育。德国从2004年开始一直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联盟,不仅有经济部门、劳动部门、联邦教育部门在联邦层面牵头,还有雇主协会、工会等一起强化产和教的协同。因此,在产教融合本土化实践中要有跨界思维,不仅从教育内部,还要从经济领域着眼,如从经济政策、财税上怎么支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样产教融合才能真正有支点。

“职教20条里出现的主体很多,但其中两个最重要,一个是学校,出现了160次,一个是企业,出现了60多次,但是我们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基本没有提供职业教育政策落实到企业上的抓手。”在如何发挥企业在提高职教适应性的积极作用方面,长江教育研究院、华中师大国家教育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方皛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建议:首先要把企业的法定义务说清楚,要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其次,对于企业的给到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固定,这些都是校企合作中制度建设的核心抓手。(记者 李丹)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