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和应用

第一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5章40条,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规定了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程序、手段和方法等多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表现形式

《条例》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构成非法集资需满足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建立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目前,该体系有多个层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预警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二是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建立常态化的行业监测工作机制;三是中央层面建立国家监测预警平台,注重统筹与协调。

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名称等的管理要求

金融行业是特许行业,一般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四、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用以及广告的监管

《条例》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测,及时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或广告。

五、完善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条例》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并明确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义务,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

六、规范了行政调查、处置措施的实施程序

《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职权。《条例》明确: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可以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即资产变价的主体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

七、完善了非法集资清退程序及资金来源等规定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其中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八、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

《条例》明确: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二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应用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概括起来,非法集资的特征就是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案例一

绝对保本投资 保不了本

一年前,赵女士通过某单位李经理,购买了一款号称“绝对保本”的“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产品,准备坐等收益。一年后,赵女士准备把钱取出来给女儿买房,才发现李经理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对方的办公室也已经人去楼空……

➤《条例》明确:“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政府不兜底、不买单。

敬告广大市民!

凡是没有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

绝不投资

凡是宣称稳赚不赔的

绝不投资

凡是面向公众筹资的

绝不投资

案例二

买“玉”回购,存在猫腻

陈阿姨外出散步,路遇一位推销“玉”的人员,对方一边套近乎,一边声称可将手里的“玉”以卖给陈阿姨,三个月后如果陈阿姨不满意,他们还可以50%的价格将这块“玉”回购。尽管在电话征求儿子意见时儿子极力提醒和反对,但陈女士仍然没有抵挡住诱惑,购买了这块“玉”。三个月后,当陈女士发现猫腻时,对方已不见踪影……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告广大市民!

不协助开展非法集资

绝不违法犯罪

在寻找工作时

对业务员、代理商等岗位

一定要认真鉴别

千万不要做

违法犯罪的“非法集资协助人”

案例三

高息诱惑赚钱,是骗局

刘女士在加入了一个投资QQ群以后,看到群内“很多人”都“赚了钱”,并且认识了自称为“投资专家”的群主。在利益的诱惑下,她急匆匆地赶到三峡建行,在工作人员的再三提醒和风险提示下,仍要求工作人员帮忙开通了网银。数小时后,刘女士发现被骗,银行卡内的7万元钱已被群主用远程的方式转走,赶到银行请求工作人员帮忙处理,工作人员支招助其追回部分被骗的资金。

防范非法集资是各级各部门应肩负的责任。

《条例》明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2.“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来源: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