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9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竞向媒体通报了4起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红榜”案例3起、“黑榜”案例1起。
解冻1.06亿元,将对企业影响降至最低
在某工程公司与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省法院依据工程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安装公司1.06亿余元银行存款。
保全事项实施完毕后,安装公司称,该公司正筹备上市,此时巨额流动资金被冻结,将对公司上市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请求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工程公司对安装公司上述申请提出异议。
经过组织听证、实地走访后,省法院认为,安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在银行享有很高的授信额度,以银行保函作为解除保全的担保,既能够保障工程公司涉案债权的实现,又能将保全行为对安装公司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充分考量双方诉讼利益的基础上,省法院解除对安装公司账户内1.06亿余元存款的实际冻结。
在恩施中院审理的“某集团公司4+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通过法院、政府、管理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努力,短时间内落实到位重整资金4.5亿元,恩施州最大商业体得以盘活,12亿余元各类债权按照重整计划陆续得以清偿。
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襄州区法院积极穿针引线,组织各方多轮协商,促使该公司与案内案外共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并按协议履行了4458万元的债务,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为该公司轻装上阵、满血复活。
张竞表示,在上述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省法院积极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的平衡。
适用程序正当原则改判一、二审判决
某市物价局、财政局于1997年印发《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兴建28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某置业公司响应政策,将其开发的A座建设项目由19+1层增加至28+1层。2006年6月,其减免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被批准,并获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1月,该市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规划、建设部门追缴A座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4月,原规划局向该置业公司发出《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要求补缴相关费用150余万元。置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因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法院再审认为,该公司在2006年已向规划部门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获同意,自此之后的10余年里,规划部门没有再要求缴纳费用,置业公司对此享有信赖利益;规划部门要求补缴150余万元前,没有听取置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组织听证,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据此,省法院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原某市原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魏开发指出,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置业公司的程序参与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再审法院正确适用程序正当原则予以改判,对于指导审判机关全面行使审判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