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积极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

云上嘉鱼报道(记者熊琦 通讯员李颖)近日,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审查批捕案件中,组织由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积极为受害企业追脏挽损,让办案在阳光下运行。

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相继与被害人肖某某的纺织公司、被害人余某某的纺织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采取先货后款、月底结清的方式采购纱线。2020年4月至9月间,刘某某多次从上述纺织公司采购价值共计125万余元的纱线,期间未按约定月底结清货款,至2020年9月,刘某某尚欠85万余元货款未支付。

案发前,刘某某将尚未销售的货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货款转移至其女儿账户,并采取变更联系电话、拒绝回复信息等方式逃匿,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涉嫌合同诈骗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刘某某刑事拘留期间,自筹资金,向余某某、肖某某退款共计34万,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全部材料,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接,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充分地掌握了案情。为了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重点讨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是否逮捕。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耐心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当天,刘某某家属缴纳了15万元暂扣款,并在听证员的见证下,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两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

“我个人意见是存疑不捕,这个处理最有利于为企业挽回损失,嫌疑人也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对还清欠款出具了保证书,我认为存疑不捕最有利于案件处理。”在认真听取公安办案人员和承办检察官的案情介绍后,与会听证员发表了听证意见。

县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听证员意见,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决定。该院不断更新办案理念,把司法办案与教育整顿活动相结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融入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把维护公平正义与追赃挽损并重,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中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编辑:吴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