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3妻6子女”争遗产,有结婚证的原告“妻子”却输了,一审判决这样说

广西博白男子陈某因病突然去世,

引发他的3名“妻子”和6个“子女”

(其中4个“子女”是非婚生)

掀起“遗产争夺战”。

为证明身份,

陈某其中一名“妻子”冯某

和4名非婚“子女”

要求开棺做亲子鉴定。

官司打了3年多,

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11月2日,

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判决:

周某生的两名非婚生女儿享有继承权,

但有结婚证的“妻子”冯某

及其生的双胞胎儿子无继承权。

事件回放:

男子与3女子交往,生养了6个子女

陈某是博白某村人,上世纪八十年代,陈某与自己年龄相仿的梁某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1991年,两人收养了一名养女,后又生了个女儿。在此期间,陈某到桂林做生意认识了周某,与周某同居,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

其间,陈某与已婚的冯某产生婚外情,1998年冯某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孩。2009年冯某离婚,为证实双胞胎男孩身份,陈某做了匿名亲子鉴定,鉴定显示陈某是孩子父亲。随后,陈某将孩子的户口迁至自己名下,一起生活。2015年,陈某与冯某登记结婚。

2017年2月底,陈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2018年5月,冯某和两个儿子以及另外两名非婚生女儿作为原告,将梁某和两个女儿、陈某的父母,一起起诉到博白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陈某的遗产。

▲陈某名下一栋三层楼房。受访者供图

对此,梁某称,她与陈某在一起生活多年,虽未登记结婚,但是事实婚姻。因此,冯某并无继承权。梁某向法院申请做祖孙鉴定,但冯某方不同意鉴定。

法院认为:

陈某与梁某在一起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女儿,属于事实婚姻。

冯某与陈某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属无效婚姻关系,冯某对陈某的财产无继承权。

至于双胞胎兄弟,14岁时才将户口转入陈某名下,所以,陈家人有理由对其身份提出合理质疑。

法院还认为,双胞胎兄弟是否是陈某的儿子,完全可以通过与陈某父亲的血亲鉴定结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推定。但冯某方明确拒绝,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年8月底,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一审判决书中,出现20多处错漏,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去年1月,该案一审重审立案。冯某等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开棺,对陈某与4个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以平息纷争。而陈家人及梁某,则坚持做祖孙鉴定。

做祖孙鉴定,还是开棺亲子鉴定?

由于双方积怨很深,冯某便向法院申请,要求开棺,对陈伟与4个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以平息纷争。而陈家人及梁某,则坚持做祖孙鉴定。该案经过几次开庭,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9月4日,梁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葬后不能再随便开棺,她认为这是对逝者的打扰。而冯某则认为,祖孙鉴定毕竟隔了一代,对其准确性存疑。

记者了解到,类似要求开棺鉴定亲子关系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多见。律师分析称,按照传统中国人的习俗,开棺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些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才会开棺进行DNA鉴定,对民事案件,很少采用。

重审判决:

认可两名非婚生女儿身份不认可双胞胎“儿子”身份

11月2日,冯某收到一审重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

梁某是陈某的配偶,双方属于事实婚姻。

陈某与周某非婚同居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因此,认可两个女儿为非婚生女,是陈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陈某虽与冯某登记结婚,但该结婚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实行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属无效婚姻,冯某无继承权。

陈某良双胞胎兄弟,户口迁移入陈某的户籍时已满14周岁。而从冯某与前夫的离婚协议约定来看,陈某良兄弟俩是冯某与前夫所生,并非陈某之子。

▲陈某生前陪双胞胎“儿子”外出玩耍。受访者供图

由此,一审法院重审判决:由陈某的父母、梁某及其两个女儿,以及两个非婚生女儿按份额继承陈某的遗产。

对该判决冯某及其儿子不服,表示将上诉。

来源:嘉鱼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