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纪实

一家5年前宣告破产的企业,今年成功变卖偿还债务,并引进投资10亿元建起产业园。

这是嘉鱼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典型案例。有人说,这超出了法院的工作范围,而更多的企业家却为法院竖起了大姆指。

2015年,位于嘉鱼开发区的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萎缩,停业停产。同年8月,法院宣告其破产。

法院委托拍卖该公司资产,流拍。于是,嘉鱼县法院请县委、县政府和开发区在招商引资时推荐该公司,并在优惠政策方面给予一定倾斜。今年5月,成功引进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购买该公司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普通债权受偿率为31%左右。

武汉金宝实业则计划投资10亿元,建成环保健康产业园。目前园区一期已入驻了5家企业。预计2022年园区可达年产值16亿元,实现年利税4500元。

这一案例,让“僵尸企业”退出了市场,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化解了积案,保护了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盘活了资产,优化了营商环境。

自2018年以来,咸宁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服务咸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关于为全市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关于开展企业回访活动方案》及“八项承诺”“三个一”“五个一”等一系列服务市场主体的措施和意见,创新、优化工作体制机制和程序,立足审判职能,打出了一系列服务经济发展的“组合拳”,营造了让企业家满意的“暖环境”。

涉企案件,敢“啃”最硬的“骨头”

“你们有什么困难需要法院帮助的就直说,我们是专门来协调解决问题的。”8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倪贵武一行来到咸宁高新区奥瑞金制罐、南玻光电、佳顺轮胎等公司现场办公,了解企业实际困难。

自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市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出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措施,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班子成员分赴各联系企业集中开展“走遍重点企业”专项活动,切实了解企业的所思、所盼、所想,有针对性地进行纾困解难。

市中院开展涉企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涉企业执行案件往往涉案标的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涉及三角债务、以物抵债难以处置,属于“执行难”中的硬骨头。这类案件的成功执结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在“涉企合同类纠纷案件百日专项执行行动”中,市中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建立联动机制,深度应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推行“团队办案+分段执行”的集约执行模式,对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加大打击力度,注重运用执行和解制度,突出善意执法,力促矛盾纠纷化解,最大限度兑现企业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市中院积极完善“三个机制”服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对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速立案、快速保全、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加快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出台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规定,对管理人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予以规范,全面完善管理人工作流程。完善法律服务进企业机制。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经营中常见问题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八项承诺”,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扰、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当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坚决不得以犯罪论处……”

这是市中院对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的“八项承诺”之一,受到企业家们的一致好评。

“市中院出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后,又向作出‘八项承诺’,给企业家吃了‘定心丸’,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市中院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心,让企业家更加坚定信心在咸宁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林云庆感慨地说。

针对座谈会上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中院就企业复工达产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回访调研,组织律师对海王明德等14家企业开展回访,帮助解决涉法问题。

两级法院院、庭长开展送法进企系列活动,围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为企业家、高管进行普法宣传。《民法典》颁布后,市中院邀请企业家等参加《民法典》专题培训。

针对疫情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和各类矛盾纠纷,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广泛开展大调研,编印《关于涉疫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统一两级法院涉疫案件裁判尺度。

“蓄水养鱼”,助企业疫后重生

疫情,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两级法院全面执行涉企案件影响评估制度,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关节对涉企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尤其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明确提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6月8日,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到咸安区法院起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标的170余元。法院当日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通知被告前来调解。受疫情影响,被告公司出行不便。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沟通。

最终,被告在一个星期内到达法院参加调解并达成协议。恒基公司及时发放了员工工资,保证了正常生产经营。

咸宁富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瑞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咸安区法院在办案中了解到,两企业均对咸安的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承办法官评估合同解除对双方企业影响后,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达成租金分期支付,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协议,实现双赢。

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受理商事纠纷案件30668件,审结28647件,结案率93.4%,平均结案时间58.5天。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倪贵武表示,市委市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六大”活动,咸宁两级法院将以此为抓手,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护航复工复产,也要当好“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为咸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暖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向东宁 邱剑军 蒋皓)

来源: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