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申报对象
全县已建工会组织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不纳入建档帮扶的情形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农村合作社务工的人员。
2.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3.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合计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
建档要求
1.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京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 12个月总收、-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3.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一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解读: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嘉鱼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人/月)。
帮扶标准
1.生活救助。深度、相对困难职工每户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10个月之和。
2.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个人自费医药费一定比例救助,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3.助学救助。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高中、中职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
二、建档边缘户困难职工临时救助(送温暖)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而又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实施临时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联系人:喻 佳 ,联系电话:0715-6322998
联系地址:嘉鱼县鱼岳镇方庄路16号,嘉鱼县总工会一楼职工服务中心
来源:嘉鱼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