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这三个“不得”,对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对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统计数据是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事业发展的“晴雨表”“温度计”“风向标”,是各项重大决策的数据依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不可回避、亟需解决的现实课题。其实,前些年有关方面就提出“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有些地方存在违反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的“土政策”或“土做法”。要知道,如果把统计调查部门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那就有可能因为目标导向致使数据失真,使统计监督有效性大打折扣。
“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这是统计法的基本要求。不仅上级统计部门不能要求下级统计机构这么做,而且统计机构也不能暗示统计调查对象填什么样的数据。全国企业数据联网直报系统于2012年2月18日零点正式开网,联网直报后,统计数据“源头造假”成为最需要防范的问题。因此,统计调查部门只解读一些指标的真实含义、范围,以及如何正确地填报,而绝不能“暗示”可以“多报一点”“少报一点”。实际上,随着区块链思维和相关技术逐步运用到统计网络中,一个企业统计数据的多报或少报,都会造成与其他相关数据不一致。
总之,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仅要紧紧围绕三个“不得”,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敢于动真碰硬;还要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确保在提升统计监督效能上下足功夫,更好发挥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