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昨日晚间,浙商证券(601878.SH)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浙商资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
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
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浙商资管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浙商资管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浙商资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浙商资管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浙商资管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上述被责令处分的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处分事先告知书》。浙商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的监管措施。
浙商资管表示,上述事先告知书所涉产品为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毕。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