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完善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决定出台前,省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涉及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同时指导市州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至上而下的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以及将生育情况与入户、入职、入学等挂钩的规定。此次通过清理,一并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重点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二、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规定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三、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一方面,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了“五个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对于备受关注的婚假问题,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假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另一方面,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四、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此外,还增加了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引导、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完善生育保险和托育责任保险等相关内容。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