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四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高管钱斌被监管谈话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简称“财通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财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经营放债业务,与两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于2019年7月到期后,未按规定到期终结,而是通过签订附加协议对贷款予以展期。二是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系统对接未有效覆盖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业务,风险数据集市未实现对该公司自营、投行及资管业务的对接。三是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多次出现为客户下单时错误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账户的情形。四是风险管理系统尚未集成声誉风险管理模块,企业风险管理平台未实现衍生品业务相关希腊字母的计算功能,相关指标依赖手工计算且未实现逐日监控。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反映出财通证券对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现责令财通证券改正。要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钱斌作为公司境外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财通证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钱斌,1966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海南中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1年12月加入公司,现任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任财通香港董事长、总经理。

官网显示,财通证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财通证券”,股票代码601108。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财通证券的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主要业务资格及业务范围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孖展融资;就证券提供意见;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提供资产管理;放债人业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财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经营放债业务,与两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于2019年7月到期后,未按规定到期终结,而是通过签订附加协议对贷款予以展期。二是你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系统对接未有效覆盖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业务,风险数据集市未实现对该公司自营、投行及资管业务的对接。三是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多次出现为客户下单时错误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账户的情形。四是风险管理系统尚未集成声誉风险管理模块,企业风险管理平台未实现衍生品业务相关希腊字母的计算功能,相关指标依赖手工计算且未实现逐日监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对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对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钱斌:

经查,我会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财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经营放债业务,与两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于2019年7月到期后,未按规定到期终结,而是通过签订附加协议对贷款予以展期。二是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多次出现为客户下单时错误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账户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反映出财通证券对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你作为公司境外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11月26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浙江监管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