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诚实但不幸”者重生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

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寻求破产保护,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债务缠身时,怎么办?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廓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防止其无限转移到个人。

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迟迟未建立起来。一旦遭遇市场风险,有些市场主体只好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更无市场退出和再生的可能。

破产制度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让破产者获得重生机会。与企业一样,个人也应当拥有在法律保障下“重生”的权利。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

作为一种破产保护制度,个人破产是对信用价值的肯定。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市场也应为其留出生存空间、“开绿灯”。

个人破产会不会带来“逃债”问题?在个人破产清算中,深圳的做法是给免除未清偿债务设置了“考察期”,即自宣告破产之日起,破产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财产清单允许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后,其余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直至考察期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才可免去剩余债务。

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有一套严格制度。既要有资不抵债的事实证据、财产报告,还要通过破产管理人严苛审查认定破产原因。个人破产之后还有诸多限制,不仅不允许高消费,而且每月要按时定点地“打卡”,报告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