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实现“我的信息我做主”

新闻背景:

11月1日,被寄予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这部和人们数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信息产业的未来标注了方向。

个人信息须妥善保管

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信息问题主要集中在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等方面。【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法始终强调“告知-同意”原则。平台商家、APP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必须详细告知用户处理目的和保存期限;处理包括人脸等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单独同意。再比如,针对一些APP“手伸太长”,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指出,“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详细】

超范围收集信息必须征得个人同意

经营者应做到: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合法,杜绝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大型互联网平台还要注意履行特殊义务,当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详细】

应理顺公民是否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与商家是否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关系。若公民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或者事先同意但事后撤回同意的,商家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除非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须。否则,商家构成捆绑式经营或者歧视性对待,而受到处罚。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和强制披露个人信息,并不等于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处理个人信息。另外,即使在取得个人同意的前提下,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且不能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详细】

监管机构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消费维权实践和案例一再昭示人们,经营者基于逐利本能冲动,常常使他们利令智昏置“负面清单”于不顾,或暗中作祟游走于“负面清单”边缘,或明火执仗公然违反“负面清单”。唯有监管部门事中实时强力跟进监管,才能迫使心术不正心存侥幸的经营者,产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刚性威慑。【详细】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众多个人的权益依然是特定的,因数量众多,若能有效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就可以解决众多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纠纷。比如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起诉以维护权益。为有效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详细】

(以上综合工人日报、广州日报、红网)

微言大义:

@无意511:有个问题是取证比较难。

@潘潘:各种广告推销电话,真是烦死了。

@双双:黄牛倒卖艺人行程,可以坐牢吗?

@1123变:第一时间想到快递。

@辣妈:在明知道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下,我们到哪投诉呢?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当然,良法更需善治。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双重困境。只有继续通过技术手段设立屏障,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数字时代的文化环境与商业伦理,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充分保障的未来才会更为可期。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