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据悉,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一、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2021年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无证生产白酒,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虚构酒龄冒充陈年“老酒汗”的欺骗行为,不但损害了“老酒汗”作为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声誉,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2021年8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吴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检查时,发现一重型冷链车卸下的货品箱外标识为某国进口的牛整肚,屠宰日期为2019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3日,共311件(22公斤/件);另有箱外标识为外文的牛整肚,屠宰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共92件(13公斤/件),合计403件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执法人员上报卫健部门开展核酸检测,经涡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新型冠状病毒“阴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检。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涡阳县兴浩牛副产品加工部的吴某购进,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的国外进口牛副产品,且超过保质期。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物品货值为33.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当事人经营的牛副产品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进口的国外牛副产品,当事人无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手续,且产品已经过期仍予以销售,性质恶劣。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口肉类要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义务,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三、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原市凯成学校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原市凯成学校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罚没7.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5日,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卫健委关于松原市凯成学校出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松原市凯成学校于2020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自新城乡田家村搬迁至宁江区铁西街2518号,食堂尚未完全投入使用。2020年11月23日,松原市凯成学校开始供餐。为解决师生就餐问题,当日松原市凯成学校租赁位于松原市康宁街的马二烧烤店(铁西店),并在该店制作食品后送到学校食堂为学校师生供餐。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查处克拉玛依玖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案
2021年8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克拉玛依玖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作出罚款41.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3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对克拉玛依玖虹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磨机正在运转生产水泥。该公司提供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产品名称为水泥,发证日期2015年3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19日。经查,当事人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其中,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3日,共生产水泥3491.5吨,其中合格水泥1156.8吨,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的水泥成本价为343.2元/吨,销售价为355元/吨,违法货值41.07万元,违法所得1.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对水泥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禁止无证生产。现实中,无证生产的水泥往往存在氯离子不合格、水溶性铬超标、强度不够等质量不合格情况,极易产生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对打击无证生产销售劣质水泥,进一步促进当地水泥行业落实产业政策,化解过剩产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天萌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2021年8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天萌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9月10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6日,在苏州市级监督抽查中发现,苏州天萌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推车(规格型号:F9;生产日期:2020年4月25日;注册商标Faleiman)因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儿童推车系当事人委托昆山凯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数量为600辆,单价为361元/辆,已销售63辆,销售金额总计4.11万元,平均销售单价为652.82元/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货值金额共计39.17万元,违法所得1.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常情况下,在使用儿童推车过程中,儿童可能因好奇把手脚伸进夹缝中,若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则极易产生夹伤、夹坏儿童手脚的危险。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儿童用品违法行为,从而保障了儿童的健康安全。
六、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阜新市顺兴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1年3月25日,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新市顺兴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130.56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1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阜新市市场监管局及朝阳市计量测试所组成检查小组,对阜新市顺兴加油站销售汽油、柴油的量值及使用的计量器具情况进行检查。检定人员现场依法对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的8把加油枪进行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经检定,上述8把加油枪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0.30%,误差最大的为正偏差2.07%,最小的为正偏差1.35%,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6月30日,私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主板,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手段十分隐蔽,主观恶意明显,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自2020年7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获违法所得130.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计量作弊历来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消费者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加油时注意加油机上是否张贴有效的强检标志,如果发现加油数量异常,留好发票,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台峪公益性墓园违规收费案
2021年8月16日,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对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墓园涉嫌违规收费。经查,塔峪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提出拟建墓园申请,于2014年5月27日经明山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因村委会资金不足,通过招商引资由张某某取得墓园开发权并施工建设。2015年10月29日,天台峪公益性墓园取得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辽本明民政字第070068号),张某某任负责人。《辽宁省定价目录》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包含“公益性公墓价格”,当事人在销售之前未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定价材料,也未办理相关成本核算及定价流程,截至案发已销售公益性公墓1154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殡葬服务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严惩殡葬服务和销售丧葬用品中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公益性公墓擅自定价等违法行为,不断净化殡葬服务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八、安徽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天高液化气灌装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8月2日,安徽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天高液化气灌装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13只、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天长市天高液化气灌装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开始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私下给一些流动气贩进行气瓶充装。当事人未建立账目及相关记录,涉案金额无法计算。同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下次检验时间为2020年1月,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对该公司罚款45.8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
2021年1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标识为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L*1袋/箱的浓缩糖浆277箱,经鉴定属于侵犯“百事可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购进上述糖浆500箱,货值13.11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223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涉案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分别依法对该公司及陈某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属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时间控制涉案商品,并向涉案商品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线索;对全市多辖区下游经销商进行排查,避免涉案商品继续流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到人,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先后在“99医院库”网站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一级医院公立;别名: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杭州华实医院 医院简介: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37号,创建于2017年,该医院属于专科医院,现有1个科室,特色科室为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系私立医院,并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同时,当事人在“百度”平台上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正规吗,在线解答疾病问题……在线医生提醒,在线1对1咨询”等内容的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入聊天咨询软件页面,便于诊疗需求者进行下一步的咨询。通过上述手段,当事人向公众展现其提供性病等疾病诊疗活动的内容。当事人在“99医院库”网站和“百度”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均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行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医疗广告发布前均需要通过卫生部门审批。而当事人为创收,在发布广告前未经审批,且公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利用患者的信任,在一对一咨询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突破职业道德底线,应予以严惩。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