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非遗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之后,我国是世界上最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国家之一。

《非遗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遗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为我国非遗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大大提升了非遗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过去十年,是我国非遗保护高速发展、不断规范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尤其是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所作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以及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非遗法》实施和非遗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我国在非遗治理理念、制度机制建设、治理模式探索等方面都取得显著成绩,为国际非遗治理贡献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首先,《非遗法》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非遗治理理念的确立,创新发展了国际非遗治理理念。在《公约》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非遗法》指出我国非遗保护的目的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这个目的,我国逐步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初心,是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根本信念,也是《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非遗源于人民,传承于人民,理应服务人民,由人民共享。党中央明确提出的“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新时代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实现非遗“见人见物见生活”。从“以人民为中心”到“双创”“三见”,我国非遗保护理念不仅回答了非遗是谁创造、为谁保护、由谁保护的问题,而且回答了非遗如何保护、如何判断非遗保护成效的问题,不仅为确保《非遗法》目的实现指明了方向,而且为国际非遗治理理念创新发展提供了中国经验。

其次,《非遗法》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丰富发展了国际非遗治理制度。《非遗法》指出我国非遗保护有三项基本制度,包括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以《非遗法》为指导,我国建立了以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制度为标志,以四级非遗保护行政体制机制为支撑,以四级法规、政策为保障,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体制机制体系。这个体系,既体现了《公约》中对非遗保护的九大措施和三个名录的要求,又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既为我国非遗治理保驾护航,又为国际非遗治理制度设计提供了中国方案。

最后,《非遗法》推动了中国特色非遗治理模式探索,创新发展了国际非遗治理模式。针对《公约》中提出的非遗保护的概念和九大措施,《非遗法》确定保存、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两大原则。以《非遗法》为指导,我国探索总结出以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为代表的非遗保护方式,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成都国际非遗节、山东非遗博览会、非遗品牌大会等为代表的非遗保护计划、工程和措施,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治理模式,促进了非遗分类保护和精准施策,提高了非遗保护能力,为国际非遗治理模式选择贡献了中国智慧。

总之,《非遗法》颁布实施十年来,随着我国非遗治理理念、制度设计和治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发展,我国非遗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参与非遗文化保护的自信心、自觉性显著增强,我国非遗及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当然,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随着新时代我国非遗保护发展的不断深入,《非遗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如在实施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过程中,如何提高非遗分类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的问题,如何针对非遗传承群体实施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的问题;再如,在贯彻非遗保护四级制度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和宣传,弘扬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等。

我们相信在“十四五”期间,随着《非遗法》的修订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我国非遗治理水平和能力将进一步提升,非遗活力将进一步增强,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