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健部门规划教材和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在医疗机构已确诊的基础上,评审专家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进行鉴定、评审。
一、I类病种(8种)
(一)各类恶性肿瘤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
符合慢性肾脏疾病的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肾小球滤过率GFR 20ml/min以下,血肌酐Scr超过451umoI/L。血尿素氮BUN>20mmoI/L。
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细胞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五)白血病
有明确的血液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为白血病的。
(六)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①CT正常或延长;②APTT延长,PCT正常或缩短,STGT多异常;③TGT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VII或FIX缺乏。
3、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七)新冠肺炎肺纤维化
有明确的新冠肺炎感染住院治疗史,并具备下列条件:
1.影像学:CT检查有肺间质纤维化病变。
2.肺功能检查: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
3.血气分析:PaO2≤70mmHg。
(八)耐多药肺结核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
2.有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
3.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表型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药物敏感试验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二、Ⅱ类病种(14种)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颊部红斑 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 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 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口腔溃疡 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 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 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 尿蛋白>0.5g/24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精神病史 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絮乱。
9.血液学疾病 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 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 在任何时候和末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二)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口、咽、腭肌运动障碍等症状。
2.排除脑炎、脑血管病、中毒、外伤等引发的帕金森综合症,并与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相鉴别。
(三)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伤等明确诱因或由弥散性路易体病(DLBD)、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皮质基底节变性(CBGD)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四)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
慢性重型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或根据肝功能Child-Pugh改良分级法,达到B、C两级者。
(五)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符合CCMD-3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经两名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六)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
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收缩压140-159mmHg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
2.收缩压160-179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
3.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合并有糖尿病,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1.用于分层的靶器官损害: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结果证实左心室肥厚;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厚度≥0.9mm;③血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umoI/L,女性107-124umoI/L;④微量白蛋白尿30~300mg/24h,或尿白蛋白/肌酐比值:男性≥22mg/g,女性≥31mg/h。2.用于分层的并发症: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133umoI/L或女性>124umoI/L,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七)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糖尿病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一项临床表现者:
1.肾脏并发症须具备四条:①慢性肾功能不全;②蛋白尿>0.5g/24h;③血清肌酐>177umoI/L;④尿素氮>14.3umoI/L。
2.眼并发症须具备两条:①眼底检查:出现微动脉瘤和(或)小出血、伴有或不伴有渗出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改变,②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证实。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心肌病。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八)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后):临床曾诊断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急性冠脉综症或心脏骤停经抢救成功;2.经冠脉ct或冠脉造影术等示达诊断冠心病的标准;3.既往曾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2.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既往曾行脑血管、大血管支架植入术或脑血管、大血管搭桥术。
(九)慢性骨髓炎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有急性骨髓炎或开放性骨折治疗不当史。
2.可有反复急性发作史,有脓液或小死骨片自窦道排出。有时可见死骨外露。窦道内探针可触及粗糙骨面。
3.可触知病骨不规则增粗。
4.X线摄片能确定病变范围及死骨数目、大小和部位,包壳形成的情况。
(十)类风湿关节炎
以下7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RF阳性;②抗CCP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十一)重症肌无力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
1.有受累骨骼肌群易疲劳性症状,如眼睑下垂、复视、斜视、易疲劳、呼吸困难、咀嚼困难等。
2.疲劳试验阳性;
3.药物试验阳性(肌注新斯的明);
4.肌电图、重复电刺激时肌肉动作电位振幅衰减10%以上。
(十二)地中海贫血
符合地中海贫血疾病的标准,
1.能提供三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抗碱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形态检查、骨髓象等检查结果诊断为地中海贫血的。
(十三)系统硬化症
具备以下主要指标或≥2个次要指标的:
1.主要指标 近端硬皮病:对称性手指及掌指或跖趾近端皮肤增厚、紧硬,不易提起,类似皮肤改变同时累及肢体的全部、颜面、颈部和躯干。
2.次要指标 指端硬化:①硬皮改变仅限手指;②指端凹陷性瘢痕或指垫变薄:由于缺血指端有下陷区,指垫组织丧失;③双肺底纤维化:标准X线胸片双下肺出现网状条索、结节、密度增加,亦可呈弥漫斑点状或蜂窝状,并已确定不是由原发于肺部疾病所致。
(十四)罕见病
罕见的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和病情证明。
三、Ⅲ类病种
(一)Ⅱ级高血压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至少有以非药物状态下二次或二次以上非同日重复血压测定的平均值资料(收缩压140-179mmHg或舒张压90-109mmHg);
3、有下列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并发病的表现并且相应的辅助检查证据的:①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②左心室肥厚或扩大并有左心功能不全;③肾功能改变,血肌酐升高在133umol/L-177umol/L;④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
(二)Ⅱ型糖尿病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糖尿病史并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疗依据资料:
2.有下列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并发病的表现并且相应的辅助检查证据的:①心、脑、血管病变(动脉硬化、微血管病变、心绞痛);②肾病变;③皮肤病变、周围神经病变(提交肌电图诊断资料);④眼病变,如白内障、网膜病变,有专科医师诊断记录。
(三)支气管哮喘
同时具备以下第1-4项或第4-5条件者:
1.病史资料显示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
5.临床症状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试验阳性:①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FEV1增加15%以上,且FEV1绝对值增加>200ml);③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四)支气管扩张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⒈曾有诱发支气管扩张的呼吸道感染史,如麻疹、百日咳或流感后肺炎病史,或肺结核病史等。
⒉出现长期慢性咳嗽、咳脓痰或反复咯血症状。
⒊体检肺部听诊有固定性、持久不变的湿啰音,杵状指(趾)等。
⒋X线检查示肺纹理增多、增粗,排列紊乱,其中可见到卷发状阴影,并发感染出现小液平,CT典型表现为“轨道征”或“戒指征”或“葡萄征”。确诊有赖于胸部HRCT。怀疑先天因素应作相关检查,如血清Ig浓度测定、血清γ-球蛋白测定、胰腺功能检查、鼻或支气管黏膜活检等。
(五)强直性脊柱炎
强制性脊柱炎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临床表现者:
骶骼关节骨质疏松,关节边缘呈虫蛀状改变,间隙不规则增宽或狭窄、部分强直,软骨下骨有硬化致密改变。(有“放射学骶骼关节炎”)。
(六)风湿性心脏病
同时具备以下第1-2项或第3项条件者:
1.心脏彩超证实有至少一个瓣膜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变,程度中度以上。
2.反复发作活动后呼吸困难、浮肿,心功能III-IV级(NYHA心功能分级)。
3.或1、2条不能满足,但既往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史,曾行手术治疗或经皮心脏瓣膜介入治疗。
(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胸肺疾病或肺血管病史资料。
2.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体征和右心功能不全的相关体征。
3.体征、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均显示有肺动脉高压和右心室增大。
(八)冠心病
具备以下条件第1-3项中的2项或第4项者:
1.冠状动脉造影提示冠状动脉有≥70%狭窄性病变,且反复发作心绞痛症状。
2.有急性心肌梗死或陈旧性心肌梗死病史。
3.既往曾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4.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Ⅳ级。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有经CT、MRI等辅助检查证实的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血栓形成、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腔隙性梗塞不在该病种之列),且具备以六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肌力小于四级。
2.失语。
3.假性球麻痹(吞咽困难,构音障碍)。
4.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5.偏侧肢体慢性每日疼痛。
6.严重卒中后抑郁。
(十)肺结核
具备以下四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⒈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涂片或培养)
⒉痰结核菌阴性,胸部X线片检查为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
⒊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⒋纤维支气管镜诊断为内膜结核。
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