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对外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举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现行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实施了20年。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首次对举报奖励机制进行修改,旨在更好地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
大力提升监管效能
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暂行办法》将加强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到了首位,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严格监管。
同时,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暂行办法》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暂行办法》将“重大违法行为”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对易产生争议的“较大数额罚没款”额度如何界定,《暂行办法》明确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4亿户市场主体,仅靠监管部门“管”和“罚”还远远不够。早在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就已经启动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业界普遍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
有效提升打击精准度
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常常更隐蔽和不易察觉,《暂行办法》特别设置了“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即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2019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其中就要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为此,《暂行办法》就如何保护举报人进行了细致规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规定泄露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还对“举报人”的定义、权责进行了明晰,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举报人。同时,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指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暂行办法》在现行规定上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3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是《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例深入研究分析,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更有效、更科学、更便于执行。最终在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暂行办法》明确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认为,将举报奖励参照依据统一明确为按照最终的罚没款来认定,可在实际当中消除举报人因为所获奖励依据不明确而与执法机关产生纠纷的风险。这样既可以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举报奖励时有明确的执法标准,也可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为此,《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