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要求,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今,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将上述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广大纳税人应享尽享相关税费优惠,我局组织对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局缴纳了税(费)款、符合减免优惠条件且未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了数据核实及税(费)款退付工作。下列纳税人(见附表)因在税务部门未留有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无法办理税(费)款退付手续,请见到本公告后迅速与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联系办理退税(费)事宜。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嘉鱼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楼(发展大道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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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