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开出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云上嘉鱼报道(记者皮道琦 熊琦 通讯员来子龙)“鉴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1日内完成了指标检测数据公示,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近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开出嘉鱼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这真是让我们既惊喜又感动。”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大蔚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书后当场承诺,将吸取这次教训,加强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事情是这样的。5月20,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广州某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举报:“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嘉鱼县分局收到举报信息后,当即安排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公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嘉鱼县分局局长李刚介绍,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嘉鱼县分局于当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完成整改。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立行立改,于5月2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了公示,并且在公司营业大厅显示屏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滚动公示。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认为该情况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模式,采取向企业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式进行办理,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

编辑:吴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