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案例

一、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吴某与丁某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某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警示提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以网络借贷平台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多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根据法院判决,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风险警示提示:

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前,投资者应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三、以第三方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名义,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授意下,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刘某甲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四、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9年,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以2.5%-4.5%月利率为诱饵,累计非法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2011年石小红案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9年,判处罚金40万元;另三名同案被告则以相同罪名分别获刑2年和1年,判处罚金8万元和5万元。

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以防止一旦出现亏损,心理严重失衡。

五、以资源开发、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2006-2011年,鄂尔多斯人宁某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为由,以向集资参与人许诺利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8.29亿元。事实上,宁某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多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致使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

2014年7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某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宁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

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部分社会公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收入增加,社会上闲散资金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相对较少,为非法集资提供现实可能性。

六、以众筹平台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某,曾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某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四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美微的淘宝店铺涉嫌违规于次年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某,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向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朱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风险提示:

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建议投资者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和所投资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法规了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就应果断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