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嘉鱼报道(记者熊琦 通讯员李颖)“我们是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在嘉鱼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已经送达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你们可以安心在咸安区入矫,并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认真改造。”近日,在县检察院和咸安区司法局的见证下,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某、余某某在咸安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
咸宁籍企业家郑某某、余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2019年6月28日,郑某某被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0元;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余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其同案犯在异地犯罪未结案等原因,县法院没有将郑某某、余某某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到二人户籍所在地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缓刑。
2021年4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纸面服刑”专项检察活动中清查出郑某某、余某某二人的“纸面服刑”情况后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办理。经调查,郑某某、余某某本应在2020年4月份在咸安区社矫局办理入矫,因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直未送达执行地司法机关,致使郑某某、余某某一直没有在入矫地入矫,长期漏管,造成“纸面服刑”情况。
县检察院立即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该院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将郑某某、余某某的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到咸安区社矫局。2021年4月28日,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郑某某、余某某在咸安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
至此,郑某某、余某某二人“纸面服刑”情况彻底得到解决。这也是县检察院对法律执行情况的又一次强有力的监督。“纸面服刑”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以来,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把专项检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充分借势借力,加大对“纸面服刑”罪犯执行监督力度,实现应收尽收。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县人民院按照省院关于排查“纸面服刑”既重视收监又细查原因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了县法院长期未将罪犯郑某某、余某某交付执行的原因。同时,鉴于罪犯郑某某、余某某在长期未交付执行期间未发生新的违法犯罪事实,县检察院将县法院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致使两名罪犯漏管的情况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查处。
编辑:吴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