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2657件,35件规范性文件被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4项证明事项被取消……
近日,省司法厅公布2020年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结果。
“今年,我们将继续开展‘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实现2021年以前制定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00%审核,不再让‘文件打架’。”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说。
与优化营商环境相抵触?删改!
去年8月,全省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予以修改,证明事项要予以取消。
为此,省司法厅紧扣政策,梳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35件。
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删除——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第五部分第(一)项规定,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省司法厅认为,该内容隐含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故将其删去。
不合理的证明性事项的规定,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省司法厅认为,该规定为当事人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该证明性事项可由主管部门利用大数据核查验证,故将其修改为“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不适应经济发展实际的内容,也要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规定,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等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省司法厅认为,该规定不利于小商贩生存发展,故将其修改为“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行为”。
“地毯式”清理,6月底前公布全面清理结果
根据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前期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等。
截至目前,共清理出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13部,对2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今年,‘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将继续开展。”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文件打架”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等问题,破除制度性障碍,持续释放“制度红利”。
今年3月,省司法厅已印发《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收集梳理清理意见。
4月底前,省司法厅将牵头对清理意见开展审查,形成清理结果。5月底前,将按照立法程序,将清理结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6月底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清理结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规范性文件方面,我们将在前期清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回头看’,组织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地毯式’清理,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开放环境。”该负责人说。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