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公益诉讼督促增殖放流 助推生态修复

云上嘉鱼报道(记者熊熙 通讯员李颖)1月14日,一场特别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嘉鱼长江石矶头码头举行。当天,在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禁渔办等部门的督促和见证下,违法行为人王某明向长江放流鲫鱼160余斤,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明在潘家湾镇长江干堤新水厂取水塔附近安放捕鱼工具地笼12个。两天后,被告人王某明驾船收取地笼,回收捕获的水产品,被县渔政执法队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当场扣押捕鱼工具地笼12个和捕捞的6.15千克江鱼。

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王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明使用新式网纱地笼(俗称“绝命阵”)捕捞水产品对长江水域的渔业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建议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王某明需要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为5043元,可采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方式,放流规格100克以上的鲫鱼苗3152尾。

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王某明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对王某明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明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在长江中流放100克以上的鲫鱼苗3152尾。

“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是我们对长江禁渔禁捕工作的呼应,也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再次警示,更是为加强长江生态资源保护的一次宣示。”县禁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次王某明放流的160斤鱼苗是第一批,剩余鱼苗将在县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督促下分批进行。

编辑:吴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