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2号)和《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19〕33号)相关规定,我县城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如下: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
㈠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种类
㈠生育医疗费用(夫妻任意一方参保均可享受)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㈡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
3.现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4.产假天数:顺产128天,剖腹产14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㈢护理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㈠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直接结算报销,不能直接结算报销的,个人带以下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零星报销: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或医保电子凭证(任意一种均可);
2.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等资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4.收款人个人银行卡账号。
㈡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或医保电子凭证(任意一种均可);
2.收款单位开户全称、开户行全称、对公账户号;
3.病历资料或其它有效证明。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
㈠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㈡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当月申报)
五、其它相关待遇政策
㈠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㈡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㈢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其他社会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㈣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㈤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㈥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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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鱼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