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由政府给予参保补贴
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二、农村贫困人口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农村贫困人口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县域内授权转诊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转诊证明并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后,在县域外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县域外(市级)指定转诊医疗机构共9家,其中: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二医院、市结防院、爱尔眼科医院、徐辛勤医院、麻塘风湿医院、七彩梦康复中心。
县域外(省级)指定转诊医疗机构共7家,其中: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武汉金银潭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特别提醒: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按普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报销。
三、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县域内新“985”和转诊后健康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新“985”政策或经转诊在县域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报销手续可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实行“一票制、一站式”“四位一体”结算;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只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两项,“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两项回参保乡镇医保服务中心报销。具体政策如下:
(一)住院待遇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即新“985”政策)。
1.基本医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对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设为100元、400元、800元,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10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需由农村贫困人口就诊者个人承担。
对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住院报销比例维持原标准不变,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仍分别设置为90%、80%、70%,并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65%。
2.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设为65%、70%、 80%。
3.医疗救助。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基本住院救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并取消5万元的年住院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其他农村贫困人口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按72%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从之前的50%-60%提高至70%-72%,并取消了农村贫困人口1000元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原救助限额标准4万元、3万元分别调整为3万元、2万元。
(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直接结算。确因病情需要,须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的,回参保乡镇卫生院凭发票和处方(或购药清单)报销。
(三)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或经转诊在县域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或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特别提醒:严格执行县城内“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县域外就医不享受免缴住院押金政策。
四、严格执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城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超出规定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代缴对象:未脱贫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具体细则: 2019年,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代缴标准为200元/人/年。
来源:县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