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3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72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违者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2020年7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上牌的摩托车、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证明、合格证、保险单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未办理的不再受理。

三、对2020年7月1日前购买未纳入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车也应遵守规定申请登记上牌,实行临时号牌管理。设立二年过渡期,过渡期最后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此后,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四、存在改装、拼装、盗抢等违法情形的摩托车、电动车,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五、凡未登记备案上牌的摩托车、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所有摩托车、电动车不得从事载客营运,违者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此通告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嘉鱼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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