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
根据国务院第488号令、财政部[财税(2015)72号]、省人民政府第334号令、鄂财法规[2017]11号文件规定,请各用人单位于4月30日(因疫情影响,时间顺延至5月31日)以前到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指定本或编制卡);
(四)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保险的有效凭证。
《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表》一般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申报年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依据。
年审地点:县残联综合服务大楼一楼(鱼岳镇东岳路23号)
联系人:唐早圆 0715-6366629 18972827710
嘉鱼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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