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2017年环保目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不低于74%

湖北日报(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 通讯员 余桃晶)2月7日,湖北省召开2017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明确,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不低于74%,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5%,生态环境指数处于“良好”区间,保持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吕文艳指出,2016年,湖北省在空气质量改善、环境执法和生态创建三个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国家下达的湖北省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超额完成,2016年,全省纳入国家“大气十条”考核的12个城市PM10平均浓度为8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7%;纳入国家“十三五”空气质量考核的13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幅度位居全国前列。

2016年,全省共实施行政处罚3447件,同比增长93.87%,罚款金额达2.23亿元,同比增长135.25%,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使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95件,同比增长150%,极大地改变了湖北环保执法薄弱的形象。京山县成功创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实现了湖北全国生态县零的突破。神农架林区、保康县、远安县、罗田县也创建成省级生态县,湖北省生态乡镇、生态村,及其他各种省级以上的生态创建达到2266个,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

此外,湖北省自然资源生态负债表编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第一家出台《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开展长江大保护工作、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开展空气质量考核及补偿、环评机构脱钩改革、生态红线划定与管控、省级环保综合督察全覆盖、中央环保督察等九项亮点工作在全国领先。

会议明确了2017年全省环境保护五项主要目标: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4%。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重点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6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考核的13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2%;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5%,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9%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较上年下降2.5%、2.5%、4%、4%;生态环境指数处于“良好”区间,保持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抓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保障支撑。

2017年,全省环保系统将围绕环境质量改善、长江大保护、排污许可证改革、环境监管执法、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等五项重点工作全面推动各项环保任务目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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